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国发〔2010〕21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了“第48项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
这一行政取消,意味着,建筑外窗的生产与施工企业只须要依照《建筑法》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以及相应法规即可,减少了企业的及相关部门的重复申报。
据了解,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发(2007)33号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86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被列入取消项目。事实上,只要依照《建筑法》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取消生产许可证不会影响建筑门窗幕墙工程质量,建筑门窗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完全可以保证的。